释义 |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有毒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和劳社部发[2002]8号文规定的标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