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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1年重庆低保审核要求
释义
    法律分析: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6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
    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
    未成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定额提高,其中,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710元,护理费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两项合计增长160元。
    法律依据:
    《2021年重庆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做好当前民生工作,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三、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抓紧落实,让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2020年9月1日起,重庆市将提高4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包括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据悉,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96元。重庆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月75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6元。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两档调整为三档,一、二档全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变;新增第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56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56元。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重庆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6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
    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
    未成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定额提高,其中,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710元,护理费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两项合计增长160元。
    按此计算,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从1200元提高到1360元,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从1000元提高到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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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