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如何维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60日内在全国或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如果清算组根本不向您公司寄送通知或发布公告,私下清算并注销公司;或者只通知不公告或只公告不通知,导致您公司没有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则清算组成员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清偿债务。 一、破产程序终结原因有哪些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有限公司宣告破产程序应该怎么走 (一)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如果受理,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如果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这一步就免了) (五)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如果不能达成或虽然达成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后的运营,仍无好转或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进入下一步。 (六)清算。此处省去N多字。自己去查破产法与公司法。 (七)公司归于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