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集中印制与发放 1、为减轻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的工作压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负责首批条形码的集中印制工作; 2、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按照规定的期限与包装要求将集中印制好的条形码转交各区、县社保中心; 3、区、县社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和社保所领取集中印制的条形码,区、县社保中心应与参保单位、社保所履行条形码交接手续; 4、为方便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同时减轻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对选择在社保所报销医药费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的条形码一律通过社保所发放; 5、参保单位和社保所在领回条形码后,应准确地发给或邮寄给每一位参保人员。凡在2007年2月以后离开单位和社保所的参保人员,对能联系上的,参保单位和社保所应尽可能通知其回原单位领取,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发放的,参保单位和社保所将其条形码退回区、县社保中心; 6、区、县社保中心对退回的条形码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属于在本区、县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按照本条第 (一)项第3目的要求办理;对本区、县无法发放的条形码转交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在核实确认后,分别转往相关区、县社保中心。 (二)零星印制与发放 1、条形码的零星印制与发放工作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 2、条形码的零星印制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2007年2月5日以后新参保的人员; (2)2007年2月5日处于中断缴费状态且之后又续保的人员; (3)补发与换发《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人员; (4)印制的条形码有误的; (5)条形码丢失或粘贴不符合要求等确需重新打印的; (6)条形码在使用过程中污染损坏的。 3、零星印制的条形码发放工作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施行,具体发放工作的要求与时限,由区、县社保中心结合本区、县的情况自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