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面要解除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另一方面要同时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甚至子女问题等。由于,在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互来互往,相处生活,共同劳动,在财产等方面谁也不会刻意保全相关证据,因为谁也不希望将来会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 所以,当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的处理是模糊的,尤其是双方在解除恋爱、同居、婚约关系时,对动产不动产的处理更加说不清道不明。因此,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的分手费中,就有可能包含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乃至子女抚养费的成分。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强调对分手费证据的审查,谨慎审查分手费的纯度,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