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概括1:诈骗案立案标准包括金额较大、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概括2: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要件(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故意)。 法律分析 一、诈骗案立案标准有哪些 1、诈骗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行为人构成诈骗金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行为人的犯罪金额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犯罪金额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拓展延伸 河南省诈骗案件的立案要求和程序是什么? 河南省诈骗案件的立案要求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案要求方面,诈骗案件必须符合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诈骗罪的定义和要素,包括具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链,涉及一定数额的财物损失等。其次,立案程序方面,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会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将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诈骗案件的立案程序还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是否犯有诈骗罪以及刑罚的适用等。总之,河南省诈骗案件的立案要求和程序是严格依法进行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秩序。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河南省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程序严格依法进行,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诈骗金额较大、犯罪金额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等。立案程序通常包括报案、初步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等环节。通过严格遵循这些要求和程序,能够确保对诈骗案件的公正审判和适用刑罚,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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