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的土地被村里强行征用怎么解决 |
释义 | 当农民的土地被强征的时候,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如果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在农民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如果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的,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征地批文的话,可以对征地批文进行复议,没有批文的可以申请查处。 一、征地补偿该如何维权? 一、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二、申请裁决程序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二、征地补偿遗漏怎么办 征地补偿遗漏,可以向政府征地部门申请遗漏的征地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征地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征地以后是否必须拆迁? 我们说的征地,通常是指征收土地,而拆迁则是指征收房屋,征地之后是否一定会拆迁,则主要看征地红线范围内有什么,如果没有建筑物,构筑物,那么就直接征地,如果有房屋、工厂、养殖场,则还会涉及到房屋、工厂、养殖场的拆迁问题,比如,咱们要修一条铁路,那么铁路经过之处,如果没有房子,征收土地即可,如果有房子,当然要征收房子。现在在不少农村,整村的土地都被征收了,但是却没有拆迁房屋,于是才有了前面的问题,一般来说,这种类型的征地基本上都是对土地变零为整进行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又或者这些村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拆迁方先对土地进行征收储备土地,然后再拆迁房屋,以减少拆迁成本压力和拆迁的阻力,遇到这种拆迁,被拆迁人一定要搞清楚拆迁方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文件,切莫被非法拆迁侵吞了自己的土地和家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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