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上班的,要进行清退; 2、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或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待遇的,应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3、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核销工资关系或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4、对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的,按照政策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