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数额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处理。抵押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达成适当的补偿办法,如增加抵押品、提高利率等。如果协商无果,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欠款,并可以将抵押物变卖以清偿债务。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应该先用于清偿债务,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实行抵押权或变卖担保财产垫付债权并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商定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但是,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债务的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等条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担保物价值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担保物变卖,以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