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导致抵押担保被实行,当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及利息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法进行协商,选择其他财产进行追偿。但是,如果协议约定该抵押物为唯一担保,且该抵押物价值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及利息,则借款人在协议中可能已经放弃了其他财产作为担保。此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来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七百零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担保的,担保人可以就担保的主债权追索债务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就借款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等方式追索债权。但是,可以协商放弃或者限制债权人依据前款规定追索担保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就主债权行使追索权后其担保财产价值不足清偿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较少部分或者不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就缺少部分或者全部向借款人及其财产追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