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忻州最新的防疫政策: 1、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入(返)并的人员:落地核酸,点对点转运,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期间赋红码管理,加装电子围栏设备,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的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 2、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入(返)并的人员:实施3天健康监测,除“落地检”外,分别间隔24小时再开展2次核酸检测(3天3检),期间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参加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未落实的赋黄码管理,补齐核酸检测频次后再予转码; 3、对省外入(返)并货车司乘人员:继续坚持入(返)并后“5天5检”和点对点无接触货物交接等防控措施; 4、对密切接触者及入境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隔离期间赋红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对入境人员在第一落点已经完成“5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不再重复管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