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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邹某与邹某名誉权纠纷案
释义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民初字第00448号
    原告邹某,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农民,系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支支书,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
    委托代理人江某,**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农民,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
    原告邹某(下称原告)与被告邹某(下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07年3月28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伟、被告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为了达到损害原告名誉的目的,以书面的形式,先后到各级人民政府、机关等单位粘贴《告知》几十张,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原告不属实的问题,经有关部门调查被告反映及粘贴《告知》的内容都属捏造,为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恳请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6000元。
    被告辩称:所反映的情况及对外粘贴《告知》的内容都属实,没有诬告原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属水西镇库陂村委村民,原告现任该村委书记。原告在平时工作、生活中与被告结下了怨恨,为此,被告采取上访、写告状信、张贴有关材料等方式进行状告原告。2006年,被告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张贴《告知》称原告在本村欺男霸女、霸山霸水、私毁粮田、以权谋私变相贪污、向群众敲诈钱财、收验尸费、卖人口指标、殴打群众等九个方面的问题,张贴的《告知》书中没有具体的事实内容。又通过书面材料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原告的问题,后经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水西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了《关于反映库陂村支书邹某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认定被告反映的问题基本失实,并对被告进行说服解释工作,但被告思想一直未有转变,并继续状告原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法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告知》书及张贴《告知》的照片、告状信、华*保、曾*华等人的情况说明、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水西镇人民政府纪委的谈话记录及该镇政府作出的《关于反映库陂村支书邹某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被告提供的告状信等为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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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