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药品不予再注册的情形 1. 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2. 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3. 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进口该类药品的注册申请。 申请药品注册的,应当向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实际样品。 申报新药注册的材料应当完整、规范,资料真实可靠。 作品名称、出版名称和卷、期、页必须注明;未公开发表的文件材料,经材料所有人许可,应当提供证明文件。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该措施旨在优化审批流程,减少药品注册审批流程,统一验收标准。推动建立以评审为主导的药品注册技术体系,实现以评审为核心、现场检验和产品检验为技术支撑的新型审批机制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购进和储存药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行为、场地设施条件及其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许可、备案、监督检查和风险控制等活动。 第三条 【经营许可制度】从事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条 【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规定对其持有药品的质量负责。其他从事药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