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取保候审失败,被羁押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的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同时,可以委托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再次审查取保候审的决定。若还是不能取保候审,可以等待案件审理完后再行提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羁押决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对不服羁押决定的被羁押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对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由上级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进行监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再次审查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审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决定。审查决定作出前,被羁押人不得申请再次变更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对羁押决定不服的,可以等待案件审理完后在上诉或者提出赔偿申请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的检察机关申请纠正构成错误的羁押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