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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费返还个人部分如何改革
释义
    律师分析:
    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金额、搬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偿金额及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
    (1)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搬迁补偿金额: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3) 临时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5)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二)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异地安置,首山路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建设项目。
    (2) 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
    (3) 产权调换方式
    (4)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时点,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时点,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征收人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标准户型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时点的市场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异地安置房屋,考虑到地段差异,由本项目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分别对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及与本项目就近或同类地块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按照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结算地段差价。被征收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超过部分不结算地段差价。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时点,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5) 搬迁补偿金额: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6) 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限25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2元。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7)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8) 对城市低保户的安置标准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9) 减免房屋契税的情形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符合减免契税条件的,依法享受契税减免。
    (三) 公有住宅房屋对符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公有住宅房屋,应当先进行公有住房出售,再实施房屋征收。对暂不具备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以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 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2) 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3) 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五) 未经登记的房屋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设成本结合新旧程度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动、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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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