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含)以上医院700元、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 参保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三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500元,第三次400元,以后为300元; 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400元,第三次300元,以后为200元; 一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300元,第三次200元,以后为100元。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慢性疾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实施细则》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 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