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如何确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什么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风险提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所得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这样规定的: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抵扣 一、所得税按分期预交,缴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年清算。所得税不存在抵扣的问题。按照你公司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乘以25%缴税。二、可以抵扣的税种并不多: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认证税额,运输发票金额的17%,所以餐饮发票和礼品发票不能拿来抵扣。 该内容由 陈宏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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