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使追索权有如下注意事项: 1、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2、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 3、行使追索权的其他注意事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