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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团伙盗窃案件中几人的审判结果如何?
释义
    团伙盗窃犯罪的主旨是:根据《刑法》规定,两人或两人以上有预谋的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可以算作团伙盗窃。团伙盗窃的处罚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的规定,通常分为主犯和从犯,主犯的处罚较重。法院会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刑事责任,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涉嫌共同盗窃的人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一、几人算团伙盗窃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人以上共同犯罪,3人以上组成固定犯罪为目的的组合是犯罪集团。因此,实践中只要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有预谋的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话,那么就可以算作团伙盗窃了。
    二、团伙盗窃如何处罚
    盗窃团伙实际上就是三人以上多次盗窃犯罪团体,即通常所说的团伙犯罪。
    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要根据不同城市来确定,而且一般是会分主犯跟从犯,主犯的处罚要重些。以广东为例,广东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类: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法院审理共同盗窃案件,会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主从犯,进而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涉嫌共同盗窃,可以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律师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为其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团伙盗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有预谋的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属于犯罪集团。根据不同地区的刑法规定,团伙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有所不同,通常会分主犯和从犯,主犯的处罚较重。在审理共同盗窃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刑事责任,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将受到全部犯罪处罚,对于起主要作用的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涉嫌共同盗窃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其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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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3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