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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关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主旨是: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该罪行的特殊形态认定包括停止形态认定和罪数形态认定。对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物品罪,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可以判缓刑,但附加刑仍需执行。
    法律分析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规定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作为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不存在未遂以及其他未完成形态,即只要行为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一律按本罪的既遂论处。
    (二)罪数形态认定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无论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是属于国家绝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还是属于国家绝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同时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两种密级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都只构成一罪。
    如果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后,又非法持有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属于牵连犯,可择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将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故意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的,非法持有行为被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因此,可以直接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物品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结语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严重性不容忽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此外,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人进行搜查,并可以予以没收。对于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况,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罪的特殊形态认定包括停止形态认定和罪数形态认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系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宣告缓刑,但附加刑仍需执行。对于此类罪行,我们应保持高度警惕,维护国家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密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依法保护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促进密码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国家加强密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对在密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密码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其履行工作职责。
    国家建立适应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保密、考核、培训、待遇、奖惩、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章 商用密码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商用密码技术的研究开发、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
    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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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