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住房补贴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补贴调整的标准和执行时间 本次住房补贴调整的标准按2012年1月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的5%计算,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 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由标准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公务员的标准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务员规范性津补贴三个部分构成;机关工勤人员的标准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机关规范性津补贴三部分构成;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的工资、特殊教育学校15%的特教津贴也列入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及各项津补贴的总额作为计算房贴的基数。 四、特殊岗位津贴及其他补贴的计算口径 经过人社部门批准的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纪检津贴、公安干警警衔津贴、检察官津贴、法官津贴及其他特殊岗位津贴;实施绩效工资后保留的各项补贴;机关公务员通信补贴;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后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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