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35kV 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注:如供电电压上下偏差同号(均为正或负)时,按较大的偏差绝对值作为衡量依据。10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220V 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注:1)用电设备额定工况的电压允许偏差仍由各自标准规定,例如旋转电机按GB755《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规定;2)对电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压允许偏差由供用电协议确定 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 第五十四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