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一次性退役金: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若在服兵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退役金数额等于退役金标准乘以服现役年限。 2.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可以分为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进行计发,若不满十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一点五个月;而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进行发放。具体发放标准以当年实际为准。 3.一次性参军奖金: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的义务兵退役后奖金为每人10000元,而专科毕业生按每人6000元标准发放,该奖励在义务兵第一年优待金同时发放。 4.医疗补助费: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一等为150至200元,二等为100至150元,三等为50至100元。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