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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铺门口前的地方归商铺使用吗律师
释义
    商店门前地面属于公共用地,店主无权干涉使用。政府可施划停车泊位,但不得阻碍通行。北京市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明示标价、销售情况,并禁止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规者将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商店门前的地面只要不归店主所有,那么就属于公共用地,对此处地面的使用,店主是无权进行干涉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城市道路规定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停车的,不得防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扩展资料北京市细则中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等详细信息。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此外,北京市细则还特别提出,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同时标明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收费计时单位变成按15分钟为1个单位计时外,占道停车还新增了“首小时内”、“首小时后”两档不同的收费标准。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该细则注明,市和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管理机关,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店门前的地面若非店主所有,则属于公共用地,店主无权干涉其使用。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有权在城市道路规定范围内划定停车泊位,前提是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此外,北京市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交易场所明确标示相关信息,包括建设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销售情况等。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规定者将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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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3: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