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业务员注销展业证需要多久 |
释义 | 要到原来的公司办理离司手续,公司负责营销员管理的工作人员首先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注销你的代理人信息,然后公司再注销你的展业证,这样你就可以将你的代理人信息录入其他公司并由其他公司给你发放展业证。 一、刚注册一年的公司能注销吗 刚注册一年的公司可以注销。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工商和税务的流程可以同时进行,首先工商局需要先过去备案注销,然后登报,45天后才能提交正式的注销资料,审批需要一周的时间。税务如果没有国税可以直接注销地税,时间需要15至20天左右,如果有国税的话先要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 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分别去以下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相应账户注销: 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 2、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 3、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 4、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营业执照; 5、开户行,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质监局,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 7、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 公司被撤销一般是由于公司存在某些法定的不可存在的现象,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是公司注销的一个原因。公司被吊销一般是由于公司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或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吊销是一种对公司的处罚行为,也是公司注销的一个原因。而公司注销可以是主动行为例如执照期满不续,也可以是被动行为,例如公司被撤销或被吊销之后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并注销。 二、公司注销需要准备哪些工作 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三、营业执照注销委托书要怎么写 营业执照注销委托书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标题,“委托书”三个大字; 2、委托人姓名; 3、委托人身份证号; 4、被委托人姓名; 5、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6、委托具体内容; 7、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字; 8、日期。 营业执照注销,先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税务会对公司进行清查后,出具允许注销意见书,这时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请公司注销,工商局会要求公司在公开媒体出具清算公告,在规定时限内,无其他单位对注销提出意见,工商局会给你办理注销手续的。 具体步骤: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它会收回营业执照。(注意工商注销前要先在媒体上公示三次注销公告,报样要给工商局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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