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男女双方没结婚证的,因未构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故女方无法对男方有小三的行为进行谴责;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二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结婚证的,因可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只要老公有小三且二人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妻子就可以重婚罪依法男方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