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辩护人和人犯的近亲属,可以对关押在看守所的人犯进行会见。 辩护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侦查期间,人犯的近亲属,在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持有关身份证明,与其会见。 辩护律师和近亲属与人犯会见的,需要遵守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 法律客观: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预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审理。审讯、调查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预审人员对所受理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作出决定前,预审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预审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迅速研究案件材料,制订预审计划。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五条 预审人员对被捕的人犯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进行审讯。在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人犯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在发现不应该逮捕的时候,应立即报告领导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