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积金的作用如下: 1、购房; 2、治疗重大疾病; 3、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4、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5、父母给儿女购房; 6、租房; 7、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除此之外,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销户提取,提取出来的款项可任意使用: 1、外地/进城务工人员离开本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户口迁出本省; 4、出境定居; 5、离休、退休; 6、在职期间被判刑;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遗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领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