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1、责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共同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实现合作开发合同目的。而委托开发合同则由委托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等,研究开发方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备的知识完成研究开发成果。 2、技术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员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术设备等。而委托开发合同只需要研究开发人具备上述能力、人员和条件。 3、风险的承担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风险一般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而委托开发合同通常是约定由委托人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4、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 一、技术合同的类型是什么原因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 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不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现已存在的技术成果。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专利或非专利成果权属无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技术转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这与技术开发合同相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 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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