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脸上留疤赔偿几级 |
释义 | 工伤脸上留疤赔偿几级是以两平方厘米为分界线的。面部虽然留了疤,但是没有达到两平方厘米是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以内的,虽然给面部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因为面积是非常小的,对于人的生活影响不会很大所以没有达到伤残的等级。如果面部留下的疤痕达到了两平方厘米,则可以根据疤痕的数量和面积来评定实际伤残等级,就可以来申请赔偿了。 一、三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二、头部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这里面造成轻伤一级的显然就会比造成二级的要重一些。结合该标准中的规定,对于头部轻伤标准其实也是分为了一级与二级的。针对人体不同的部位,法律中就轻伤规定的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头部受伤是否属于轻伤,还需要专门的机构作出了鉴定之后才能确定。头部轻伤一级的情形有:1、给伤者头皮造成了创口或瘢痕,同时长度累计达到了8厘米的。2、造成头皮撕脱伤的,要求伤害的面积累计20平方厘米以上或者造成头皮缺损的面积累计达到了10平方厘米以上的。3、若出现帽状腱膜下血肿的情况,则要求此时的范围达到了50平方厘米以上。4、造成伤者颅骨骨折。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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