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提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示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示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提示4】如果是自然人,应为国家禁止从事营利活动以外的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协议经合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提示】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