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次做笔录说错了第二次能推翻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次做笔录说错了,第二次可以推翻,没有造成太大影响就没有太大问题。 主动说出第一次笔录说错了,再做一次笔录,但是不会把第一次的笔录销毁,仍会保留。再重新做笔录时要主动积极配合,将实情告知,争取宽大处理,没有造成太大影响就没有太大问题,不会涉及伪证的刑事责任。 笔录格式为: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方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录,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裁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都将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而这些重要活动必须被庭审笔录记载方有价值。虽然许多的法院已在庭审中配备了速录员,或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但现行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其权威性毋庸质疑。庭审笔录所采用的资源较为合理,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诉讼的价值不等同于裁判结果,也体现在庭审笔录所描述的过程之中。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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