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4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存在中度智能损伤、重度癫痫、单肢瘫肌力≤2级、面部中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等情形。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