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年报异常怎么解除 |
释义 | 1.工商年度异常解除处理方式: (1).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年度报告并予以公示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将异常经营名录移出;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4).失去联系的企业,可以依法办理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建议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重新联系,并可以申请异常经营名单的转移。 2.企业年度报告异常解除所需材料。 (1).异出异常名单申请表格。 (2).营业执照正本。 (3).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公章 (6).补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7).各种类型的报告。 3.根据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四种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是: (1).未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出现四种情形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用明显的红色标记进行提示。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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