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法律定义 我国法律对于土地制度采用二元制立法规定,即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种土地类型。此二元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被《宪法》第十条专门规定,也由《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承接补充规定。 在土地所有权归属上只存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类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故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即为集体土地。 而建设用地的概念则属于对土地用途的分类概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所以集体建设用地的含义是复合型定义,即在地域上位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土地,且在用途上是属于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所以从实践过程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予以确认。 二、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有无年限限制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的年限,在仅写明“长期”而没有明确约定时,既不能认为是无限期使用,也不能参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认为不得超过二十年。 更不能简单认为属于合同约定不明,是不定期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应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