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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通过土地所有权进行出资?
释义
    股东出资应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非货币财产需评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应遵循其规定。
    法律分析
    不能,需要评估作价出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土地所有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可行性及限制
    土地所有权作为出资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限制。首先,土地作为有形资产,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长的使用寿命,可以为投资提供稳定的回报。其次,土地所有权可以作为抵押物或担保物,为借款提供更多的资本来源。然而,土地所有权作为出资方式也存在一些限制。首先,土地的转让和抵押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需要符合相关的土地管理政策。其次,土地的价值和流动性相对较低,可能会影响出资的灵活性和回报率。此外,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受到土地用途规划和限制条件的约束。因此,在考虑将土地所有权作为出资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市场的情况、法律法规的限制以及投资的风险和回报。
    结语
    综合考虑土地市场情况、法律限制以及投资风险和回报,土地所有权作为出资方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限制。作为有形资产,土地可以提供稳定回报和更多资本来源,但转让和抵押受限制,价值和流动性相对较低。因此,在选择土地所有权作为出资方式时,需要谨慎评估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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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4: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