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党员20个不准内容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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