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押清单无见证人有效嘛? |
释义 | 无效,扣押物品或者文件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有关规定: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一、扣押无主物品认领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七一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 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无主物物权归谁所有?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综上所述,工商行政部门扣押的物品,找不到原物主的,要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扣押无主物品认领的期限是6个月,找过这一期限还没有人认领的,工商部门有权将无主物上缴国库。对于扣押的无主物,工商部门有保管的义务,如果造成其损坏的,等原失主来认领的时候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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