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慢性门诊的办理条件 |
释义 | 慢性门诊的办理条件具体如下: 1、在定点医疗机构(即医院)直接申请慢性病资格的,包括以下情况: (1)2021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直接在该院申请慢性病资格; (2)2021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可直接使用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或备案表及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在该院申请慢性病资格。 2、在医保经办机构(即各级医保中心)申请慢性病资格的,包括以下情况: (1)2021年1月1日之前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申请慢性病资格的; (2)使用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资料申请慢性病资格的; (3)使用门诊病历申请慢性病资格的: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阿尔茨海默病五个病种的患者如果无住院资料可提供近三年三次以上门诊(抢救)病历复印件、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原件)及需要持续用药治疗的证明材料进行申请。 (4)复审病种需在慢性病待遇享受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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