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兵要当几年才能退伍安排工作 |
释义 | 士官退役时服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对大学毕业生士兵(包括直招士官,下同)而言,服役至上士期满,才8年或9年,也就是说,不管是高职(专科)生,还是本科生参军,均需要服役12年才能安排工作。 一、退伍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包括: 1、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三、军士服役年限: 1、下士:3年 2、中士:3年 3、上士:4年 4、四级军士长:4年 5、三级军士长:4年 6、二级军士长:4年 7、一级军士长:6年服现役满30年,年满55岁需退役)。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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