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愿放弃体检会入诚信档案吗 |
释义 | 无故放弃体检会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考录规定,参加体检的考生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迟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参加体检或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放弃体检资格的,应填写书面声明,本人签字,在体检前送交用人单位或考录主管机关;无故放弃体检资格的,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注:诚信档案数据库,考生下次参加考试时,将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 在体检阶段,若考生因为个人原因想放弃体检的,也需要向招考单位提交《放弃体检声明书》。严格按照招考流程操作的,并按时提交了放弃声明书的,原则上不会对考生的诚信有影响。 国考面试成功无故放弃体检,国考体检完公示前放弃,都会被记入诚信档案。记入诚信档案后,对以后公职类考试有影响。 会被记入诚信档案的行为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1)考生在考试过程(包括笔试、面试)中有作弊、替考等不诚信行为; (2)其它环节不诚信行为。其中在履约环节的不诚信情形主要表现为:考生已经确认参加面试却在面试当天无故弃考的行为;在报到环节表现为:有的考生在已经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备案等环节之后又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等行为。 一般而言,考生在省考或者国考中有不诚信行为且记入在案后,将取消本次的录用资格,也会禁止在一定年限内参加该地的省考或国考。对以后公职类考试有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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