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法律规定小区停止供水的时限。但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来水事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对自来水用户停止供水: 一、有窃水行为,证据确实者。 二、用水设备或其装置方式经检验不合规定,在指定期间未经改善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检查者。 四、欠缴应付各费逾期二个月,经限期催缴仍不清付者。 五、拒绝装设量水器者。 六、有违反第四十七条之情事,经通知改正,延不办理者。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