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籍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国籍状况真实、合法的活动。申办国籍公证,当事人应向其住所地具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办国籍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原)住址以及国籍状况;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3、代办公证的代办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国籍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该内容由 杨海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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