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既往为由拒赔脑梗死重疾险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脑梗死重疾险,是否存在法律问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相关条款和风险,以保证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告知了既往病史,并经过保险公司确认可以投保,则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脑梗死重疾险存在违约行为。因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但却没有在合同中做出相关限制或免责条款,就不能在事后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或者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能确认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这是合法合理的。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承保但提出附加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未在合同中列明的除外责任,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在承保前,应当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有关条款和对偿付保险金的免除责任的事项。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对于保险人明知的情形,保险人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保险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支付保险金的加倍金额。 以上法律依据可以说明,如果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脑梗死重疾险存在违约行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支付保险金的加倍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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