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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去消费者协会投诉流程
释义
    一、去消费者协会投诉流程
    、书面方式可以邮寄的:
    (1)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
    (2)其次,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
    (3)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
    2、口头方式:
    (1)消费者必须到消协所在地投诉。投诉时带好发票等凭证,实物等。
    (2)口头叙述该争议发生的前因后果,大致可按书面投诉条理进行,对消委会接待同志的提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
    (3)最后,消费者填写投诉表。
    二、在我国消费者投诉要怎么做?
    ①应该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有些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接受传真方式的投诉。
    ②应该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即被投诉方,并提供准确的地址。
    ③应该有明确的投诉理由,有自己明确的要求,确保事实真实。
    ④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⑤消费者投诉应留下便于联系的地址和电话。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消费者协会不受理的投诉类型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五、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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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