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担保债权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指所有财产作为总担保,特别担保则以特定财产或人的信誉作为担保。目的是为了保障特定的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是指,一般的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总担保来履行债务,而特别担保则是相对于一般担保而言的。它并非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财产或一般财产(包括信誉)作为债权担保,目的是为了保障特定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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