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怎么办? |
释义 | 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的,如果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则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担保人在按照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一、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是否可以找担保人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可以找担保人。但要看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方式。 一、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一般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保证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借条证明人有什么作用 借据证明人只证明贷款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或不完全连带责任。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担保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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