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
释义 |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08年3月5日“学雷锋日”正式施行,并把学“雷锋日”改为“浙江省志愿者日”。修订后《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1] 2018年,新修订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旅游景点、免费享受健康保健体检等措施予以激励。 一、条例规定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2、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 3、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4、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安全保障; 5、取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6、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条例规定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2、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 3、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4、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5、尊重和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利; 6、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八条 每年3月5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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