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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止领取失业金需要什么手续
释义
    失业金暂停手续如下:
    参保人需携带失业金领取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失业职工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前往社保局告知工作人员已经重新就业,根据工作人员指引完成停止领取失业金业务就可以。
    如果再次出现失业,本次应该领而未领的失业金,会和下次的累计一块儿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已。
    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如下:
    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 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
    5、失业证办理及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失业人员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失业人员定期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证》和职业指导通知书,按时参加职业指导,填报培训专业,并在《失业证》上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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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