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职工受工伤的,按以下流程申请工伤赔偿: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职工1年内申请; 2、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5、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6、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9、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